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,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、增进社会各界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,近日,尤溪县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,向社会通报该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,并回答相关提问。县人大代表、县政协委员、县融媒体中心记者等参加发布会。
发布会通报了尤溪县检察院2020年以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有关情。2020年以来,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0件,发放司法救助金68.2万元,依法救助11人,其中未成年2人、残疾人3人、其他类型6人。
发布会上,该院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对司法救助的范围、对象、申请标准等相关问题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。
(相关资料图)
尤溪县检察院始终坚持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司法理念,不断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一方面依法保护刑事被害人及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,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,解决燃眉之急;另一方面通过救济形式化解社会矛盾,彰显司法民生关怀,保障社会公平正义。
01
强化领导理顺工作
思想高度重视,强化组织领导,践行党的群众路线,着眼优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,做好内部分工协调,及时跟进救助进展,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。
02
主动挖掘救助线索
多元汇集信息,挖掘救助案源,主动对接乡镇、村委会等,收集、挖掘待救助人员情况,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对因案致贫、返贫的当事人群体,结合具体案情筛查重点刑事案件,梳理汇总救助线索。
03
能动履职规范救助
遵循工作原则,加强调查审查,主动能动履职,引导符合条件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,积极向公安、民政、残联等部门调取关联证据,完善证据链,广泛接受社会监督,听取群众意见,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。
04
多方联动提升质效
优化多方联动,增强救助效果,主动联系省市检察院,积极对接政法委、公安、法院、民政、妇联、乡镇等部门,力促形成三级联动、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。
下一步,尤溪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化一次救助,长期关怀理念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,细化、完善司法救助工作,深入推进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推动多元化帮扶,帮助更多因案致贫、返贫的群众,让司法救助有温度、有力度、增实效、暖民心。
小常识
可以向检察机关
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
(一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二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(三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四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五)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六)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七)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,
一般不予以救助的情形
(一)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,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;
(三)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,妨害诉讼的;
(四)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;
(五)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;
(六)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、救助的。
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,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,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。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、补偿的,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。
原标题:《尤溪县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救助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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